承德自2月起机动车必须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月1日起,《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要求严厉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入手,切实保障人体健康。机动车排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等,是目前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
办法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料、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发、生产及使用,并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燃料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应当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一并进行;新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免予进行环保检验,直接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要将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污损。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